買房交易中,購房者在選到合適房屋,和開發(fā)商簽訂購房合同后,該合同就是證明購房者購買房屋的合法憑證。一份完整的購房合同一般情況下共有四本:開發(fā)商二本,房管部門備案一本,購房者一本。
開發(fā)商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,需要將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門才能夠辦理產權證書,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。人難免會丟三落四,購房合同丟失也很常見。一旦丟失,麻煩事兒也是一大堆,但是購房者也無需害怕,有補救措施。
在不同的時期所采取的補救措施各不相同,大致分為以下三種:
一、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
如果是在做預售登記前購房者將合同丟失的話,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,和開發(fā)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。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。
二、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,但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
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,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,到三個月期滿后,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,然后和開發(fā)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,再去做預售登記。
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包括刊登聲明的費用,合同的工本費,新合同的印花稅。
三、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,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后
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,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(xù)外,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,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,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注銷了,換成新的合同,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號已經發(fā)生變化了。
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容沒有變化,但根據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該借款合同已經發(fā)生變更,則需要和銀行簽變更協議。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。
一般情況下,我們自己手上都只有一份合同,主要作用是在交房或者房產證下來之前辦戶口、辦居住證用的。其余用來辦房產證和按揭貸款的合同已經被開發(fā)商提前收走了,所以自己的那一份弄丟了是不會影響到按揭和辦理房產證的。
如果和開發(fā)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,不給你蓋章的話,還有一個辦法可以證明房子是你的,那就是找銷售幫忙去復印一份購房合同,然后自己帶上身份證去房管局打印一張備案表,也能證明這個房子是你買的。
但是,如果要遷戶口的話,必須要等產權證辦下來,沒合同原件和產權證辦不了戶口。
在整個購房過程中,合同經常需要交接,而合同的丟失也并不都是發(fā)生在購房者身上,有些時候開發(fā)商、律師、銀行由于過失也會出現丟失合同的情況。
所以在交接合同時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憑證,以證明自己已經將合同交給對方。否則一旦發(fā)現丟失,大家互相推卸責任,最終吃虧的還是購房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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